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廊广)应急罚〔2023〕A01号
被处罚人:
- - 性别:
- - 年龄:
- - 身份证号:
- -- -- -
家庭住址:
- -- -- - 邮政编码:
- -- -- - 联系电话:
- - - -
职务:
- - - - 所在单位:
- - - - 单位地址:
- - - -- - - -
被处罚单位:
廊坊市丛华机械配件加工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065000
地址:
廊坊市广阳区北旺镇大枣林村西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313*****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廊坊市丛华机械配件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电焊工***(身份证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以上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我局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编号:(冀廊广)应急现决〔2023〕A01号。
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编号:(冀廊广)应急现记〔2023〕A61号;证据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编号:(冀廊广)应急现决〔2023〕A01号;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四:询问笔录两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修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十二、【实施标准】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没许可证编号:
06100029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华夏银行廊坊分行 ,账号
1755000000022037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廊坊市广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廊坊市广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