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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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填报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
项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301001 | 对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02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03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04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05 | 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
301006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07 |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08 |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0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11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12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13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16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18 | 对冶金企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冶金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19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21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23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24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25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26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发包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27 | 对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统一管理、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发包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28 | 对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资金、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 承包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29 | 对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 承包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30 | 对在外省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 承包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31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 有关单位及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32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33 |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34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有关单位及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35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有关单位及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36 |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施工单位和管道所属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3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3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3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4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41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42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43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44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45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4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47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48 |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49 | 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50 |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51 |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52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53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54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5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备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5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5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59 |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60 | 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61 |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62 | 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63 |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64 |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65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66 |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化学品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67 |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化学品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68 | 对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化学品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69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鉴定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70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鉴定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71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鉴定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72 | 违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登记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73 | 对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登记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74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危险化学品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75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危险化学品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76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危险化学品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77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危险化学品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78 |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79 |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80 | 对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81 |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82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 烟花爆竹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83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84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85 | 对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九十七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86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87 | 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特种作业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8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89 |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9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91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9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93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94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9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9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9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9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09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00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01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0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评估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0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0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05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 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06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07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08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09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10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11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八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12 | 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 冶金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13 | 对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冶金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14 | 对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入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冶金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15 | 对冶金企业的氧气系统应当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冶金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16 | 对冶金企业未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冶金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17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工贸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18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工贸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19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工贸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产复工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21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 | 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22 |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23 | 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 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24 | 未将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25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26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八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27 | 对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 年 修正)第二十条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28 |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 年 修正)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不收费 | |||||||
301129 |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诚信监督 | 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140号)五、(4)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第六条 |
实行安全生产承诺的各类企业 | 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 不收费 | |||||||
301130 | 安全生产应急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第四条 |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第三条 | 企事业单位 | 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 不收费 | ||||||
301131 | 应急预案备案 | 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第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01132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 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 不收费 | |||||||
301133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01134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 | 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 不收费 | |||||||
301135 | 非要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检查 | 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 不收费 | |||||||
301136 |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 不收费 | |||||||
301137 |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 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第四十一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 不收费 | ||||||
301138 | 对地震监测台网和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 不收费 | ||||||||
301139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三条 |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 不收费 | |||||||
301140 | 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八条 | 不收费 | |||||||||
301141 | 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五条 | 不收费 | |||||||||
301142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 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不收费 | ||||||||
301143 |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强制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不收费 | |||||||||
301144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强制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不收费 | |||||||||
301145 | 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行政强制 |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 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