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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2022年广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处罚公式廊坊市多启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9-27 14:11:05  浏览次数:
被处罚人: - - - - 性别: - -  年龄: - - - 身份证号: - - - - -  
家庭住址: - - - - -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电话: - - - - - -
所在单位: - - - - - -     职务: - - - 单位地址: - - - - - - - -          
被处罚单位:  廊坊市多启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 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彭庄村口       邮政编码: 06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50******14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廊坊市多启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要求未给加油员陈**、张**配备防静电鞋,加油员穿自购鞋正在上岗作业。我局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编号:(冀廊广)应急2022A04
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照片一份;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编号:(冀廊广)应急2022A62;证据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编号:(冀廊广)应急2022A04;证据四:该公司站长***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五:该公司加油员***询问笔录一份;证据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廊坊市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暂行)二十三、【裁量标准】:1.未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没许可证编号:06100029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华夏银行廊坊分行 ,账号 1755000000022037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廊坊市广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廊坊市广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