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 - - - 性别:
- - 年龄:
- - -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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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 - -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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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 - - - - 职务:
- - -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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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廊坊市多启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
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彭庄村口 邮政编码:
06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50******14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廊坊市多启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要求未给加油员陈**、张**配备防静电鞋,加油员穿自购鞋正在上岗作业。
我局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编号:(冀廊广)应急现决〔2022〕A04号。
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照片一份;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编号:(冀廊广)应急现记〔2022〕A62号;证据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编号:(冀廊广)应急现决〔2022〕A04号;证据四:该公司站长***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五:该公司加油员***询问笔录一份;证据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廊坊市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暂行)二十三、【裁量标准】:1.未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没许可证编号:
06100029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华夏银行廊坊分行 ,账号
1755000000022037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廊坊市广阳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廊坊市广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