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2022〕156号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印发《廊坊市广阳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白家务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广阳经开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廊坊市广阳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廊坊市广阳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推行
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字〔2022〕29号),持续推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要求,结合广阳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九州镇、白家务办事处及广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依法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可承诺事项
(一)施工图纸审查。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需提供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部流转,无需企业提供)。
(四)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申请人完成直接发包登记)、施工合同。
(五)《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单位质量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六)《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及《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
(七)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承诺。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审查合格书或承诺。
(九)建设资金落实承诺。
(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或承诺。
第五条 相关要求
(一)申请人被监管过程中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监管材料。
(二)申请人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须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履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承诺事项,自行承担未履行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申请人在未完成所有承诺事项前,不能进行除地基处理以外的基础施工工作。
第六条 责任与监管
(一)部门职责。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办理,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等材料推送至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进行履诺核查。施工许可证办结后,行业监管部门或执法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承诺的进展情况及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等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三)实施违诺惩戒。申请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由行业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函请撤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出撤销决定的,申请人和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接受行政处罚。申请人 2 年内不再适用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同时行政处罚信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信用中国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所有失信行为均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七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既有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申请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2021年6月25日广阳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廊坊市广阳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202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告知书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承诺书
附件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书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廊政办字〔2021〕56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字〔2022〕29号),现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六)《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八)《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9〕42号)。
(九)《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34号)。
二、法定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部流转,无需企业提供)。
(四)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申请人完成直接发包登记)、施工合同。
(五)《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单位质量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六)《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及《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
(七)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承诺。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审查合格书。
(九)建设资金落实承诺。
(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四、可申请承诺的事项
(一)施工图纸审查。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五、履诺要求
(一)申请人监管过程中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监管材料。
(二)申请人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须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履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承诺事项,自行承担未履行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申请人在未完成所有承诺事项前,不能进行除地基处理以外的基础施工工作。
六、惩戒措施
(一)申请人违反履诺要求的,由行业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不改正的,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函请撤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作出撤销决定的,申请人和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接受行政处罚;申请人2年内不再适用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同时行政处罚信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信用中国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廊坊市广阳区行政审批局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 日期:
告知书一式两份,告知人与被告知人各一份。
附件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
廊坊市广阳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 申请办理 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现就该工程做如下承诺:
一、不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二、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诺事项相关资料的申报。
三、未完成所有承诺事项前,不进行除地基处理外的基础施工。
四、严格按照事项承诺内容和主管部门意见落实项目事宜,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如实反映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配合提供工程建设相关资料。同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严格遵照国家建筑质量、施工安全等有关规定,以及参建各方已制定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施工作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已确定的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七、选择申请承诺的事项(可选择一项或多项)
¨1.施工图纸审查;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八、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已知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书》的全部内容要求,确认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所要求的工作,达到相应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部门规定采取的各项惩戒措施。
九、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印
政策解读:
廊坊市广阳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