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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01 12:06:22 浏览次数:次
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行政执法机构以区局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信息公示。
第三条
本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局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区局法规股负责区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
区局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录入及公示工作。
第二章 公开公示内容
第七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权限及内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等;执法人员的姓名、科室、职务、执法证号等。
(二)执法依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权责清单、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裁量标准;
(三)执法权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及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
(六)公众监督与救济方式。
公开举报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八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
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咨询渠道、监督部门、投诉渠道、以及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等内容。
第九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机关、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二)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下列内容免予公开:
(一)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开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公开公示的平台主要有:
(一)网络平台
: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与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信息等;
(二)办公场所
:在办公大厅或其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明白纸等;
(三)传统媒体
: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新媒体
: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开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示。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各类行政处罚信息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改变之日七起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2)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
区局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关于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期限的规定。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
一致。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布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区局各行政执法机构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其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区局加强对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公示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区局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于每年7月5日和1月10日前向区局法规股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区局法规科股收集到的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送区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九条
区局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明确至少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并报区局法规股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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