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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12-30 15:30:32  浏览次数:
廊坊市广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一、行政处罚事项(10项)
1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2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3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4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5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6 对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7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8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9 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以上人员的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三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10 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二、行政强制事项(1项)
1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及场所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三、行政检查事项(1项)
1 对食盐经营秩序的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五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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