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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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中央、省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第三十六条 |
投资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2 | 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四条 |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3 |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六条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条 |
节能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4 | 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投资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5 |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 管道保护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6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7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2号)第三条、第二十条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8 | 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检查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l令〔2019〕第11号第一次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9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10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11 | 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第二款,《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冀商建设字〔2017〕8号) | 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12 | 对河北省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13 | 对商品现货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2013年第3号令)第二十条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14 | 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15 | 对零售商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 2006年第18号令)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16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及服务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17 | 对洗染业企业的监督检查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7年第5号)第三条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18 | 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19 | 对家庭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20 | 对餐饮业经营者违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2020 年 9 月 24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21 | 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限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和使用、回收报告活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3年第1号)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22 | 对粮食库存的行政检查 |
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 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和安全生产要求;(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 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③《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0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④《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粮食经营者遵守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中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四)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和定期报告情况;(五)粮食经营台账、质量档案建立情况;(六)执行粮食收购品种、质量标准、价格公示和支付售粮款情况;(七)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八)按照国家规定对粮食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情况;(九)执行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情况;(十)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情况;(十一)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⑤《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第十六条: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垂管局切实履行库存检查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各项工作。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压实检查人员相关责任。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23 | 对夏粮收购的专项行政检查 |
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 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和安全生产要求;(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 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③《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粮食经营者遵守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中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四)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和定期报告情况;(五)粮食经营台账、质量档案建立情况;(六)执行粮食收购品种、质量标准、价格公示和支付售粮款情况;(七)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八)按照国家规定对粮食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情况;(九)执行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情况;(十)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情况;(十一)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24 | 对秋粮收购的专项行政检查 |
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 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和安全生产要求;(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 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③《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粮食经营者遵守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中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四)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和定期报告情况;(五)粮食经营台账、质量档案建立情况;(六)执行粮食收购品种、质量标准、价格公示和支付售粮款情况;(七)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八)按照国家规定对粮食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情况;(九)执行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情况;(十)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情况;(十一)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25 | 对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行政检查 |
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②《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26 | 对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巡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
27 | 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