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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20 11:08:38  浏览次数:
廊坊市广阳区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广阳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廊坊市广阳区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是指下列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包括对当事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1万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万以上罚款的);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编制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审核范围。
第四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执法决定前,认为该执法决定属于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范围的,应当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业务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提交的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单位领导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根据案情实际提交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或者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法制审核的送审材料、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决策机制等内容,由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中加以细化和明确。
第十四条  承办案件业务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程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