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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2024版) 发布时间:2024-10-25 09:49:08  浏览次数: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2024版)
序号 给付事项 法定依据 给付条件 给付材料 给付数额 给付方式 给付程序及办理时限 执法权限
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
1.本人或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从年满
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1.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6.其他有关证明。
不低于80元/人/月 1.县级确认;
2.财政部门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扶助对象人数,将中央、省、市、县四级配套资金拨付至委托金融代理机构;
3.委托金融代理机构按照当地标准,将奖扶金及时划转到个人银行卡(折)。
1.个人申请;
2.村级预审;
3.乡级初审;
4.县级确认;
5.县级发放。
办理时限:6月15日前、10月15日前完成半年度奖扶金发放。
县级、镇(乡、街道)级
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二
《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
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在本省;
2.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需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1.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
6.其他有关证明。
独生子女死亡的,不低于59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残的,不低于460元/人/月。 1.县级确认;
2.财政部门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扶助对象人数,将中央、省、市、县四级配套资金拨付至委托金融代理机构;
3.委托金融代理机构按照当地标准,将特扶金及时划转到个人银行卡(折)。
1.个人申请;
2.村级预审;
3.乡级初审;
4.县级确认;
5.县级发放。
办理时限:6月15日前、10月15日前完成半年度特扶金发放。
县级、镇(乡、街道)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