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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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 |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 |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 | 对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4日第三次修订)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 | 对直销行为的行政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 | 对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9 |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0 |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修订)第六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1 | 对棉花经营者活动的行政检查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2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活动的行政检查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八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3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4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行政检查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5 |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6 | 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2.《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四、加强锅炉节能环保监管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分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7 | 对食品生产环节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十八条 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注册备案要求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理等情况。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况。 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等情况。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8 | 对食品销售环节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9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0 | 对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1 | 对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2 | 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行政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3 | 对标准实施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4 |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3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5 | 对商标使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6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7 |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行政检查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8 |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9 | 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行政检查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0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1 | 对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2 | 对能效标识的使用的行政检查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2016年6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3 | 对能源计量的行政检查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4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的行政检查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号,2018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5 |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6 |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7 | 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8 | 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9 | 对侵权特殊标志物品的行政检查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7月13日起实施)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0 | 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1 | 对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物品、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2 |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
药品监督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3 | 对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药品监督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4 | 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第二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药品监督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5 | 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
药品监督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6 | 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药品监督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7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
药品监督管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8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第五十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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