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局内各科室(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研究
制定了《廊坊市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
称《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免罚清单》事项范围内,结合本地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公开发布实施,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县乡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执法权限直接适用。
廊坊市财政局
2022 年 8 月 15 日
《廊坊市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违法行为:
将集中采购项目
委托其他采购代
理机构采购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
年 12 月通过,
2015 年 1 月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
理机构采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修订)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
进行教育
免罚情形:首违免罚
适用条件:
1.首次被发现且违
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
限期内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