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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动态调整
发布时间:2024-09-10 16:16:32 浏览次数:次
廊坊市广阳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对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
动态调整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入贯彻《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机制,进一步激发卫健领域市场活力,不断优化广阳营商环境,促进本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冀卫办监督函[2023]7号《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要求,对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动态调整(在2022年版原有13项清单的基础上更新扩容至19项)。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2.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3.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在限期内改正并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4.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的:(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设“禁止吸烟、饮食”警示标识的。
5.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但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
6.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学校教室前排课桌椅设置不符合标准。
7.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学校教室各列课桌间纵向宽度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8.违反《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从业人员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的。
9.违反《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现场制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在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及设备管理人员的名称(姓名) 、联系方式、巡查记录和水质检验结果的。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已按照规定存档的。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未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二、下列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12.违反《护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13.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新增6项初违不予处罚:
1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1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1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的。
1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1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廊坊市广阳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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