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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www.guang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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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廊坊市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7-19 16:35:58  浏览次数:
廊坊市广阳区发展和改革局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股室)
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1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 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3 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4 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5 回收拆机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6 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7 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 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8 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去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9 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企业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解、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10 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于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11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12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13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4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5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16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17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18 对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19 对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20 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21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22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23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24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25 对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26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27 对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28 对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29 对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30 对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31 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32 对其他违法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33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34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综合监督
执法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35 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内贸股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36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 行政
处罚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内贸股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6年第17号令)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37 依法管理、监督全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外贸外资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38 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广阳区发展
和改革局
外贸外资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指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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