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www.guangyang.gov.cn
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 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1 | 行政处罚事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综合执法监督股、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3.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7.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8.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9.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0.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2 | 行政处罚事项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综合执法监督股、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3.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7.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8.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9.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0.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3 | 行政处罚事项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综合执法监督股、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3.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7.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8.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9.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0.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4 | 行政处罚事项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综合执法监督股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3.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7.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8.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9.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0.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5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及可能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21修订版) |
相关股室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3.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7.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8.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9.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0.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6 | 行政强制事项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2021修订版) | 相关股室 | 1.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说明;3.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说明;4.拟制的强制执行申请书;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
1.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是否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是否已按规定时限下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3.是否有查封、扣押的财物可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4.申请强制执行是否符合其它法定条件。 5.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7 | 其他需要审核的执法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