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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广阳区卫健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1 09:28:00  浏览次数:

廊坊市广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执法的公开和公正,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依据、权限、程序、结果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公示制度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执法部门及内设科室的执法职责和范围;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执法事项及依据;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八)行政执法结果;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三)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五)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公示主要方式:
(一)广阳区政府门户网站;
(二)本局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宣传栏; 
(三)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