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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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3月)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对单位或个人取用水行为的随机抽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抽查 | 取水活动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内容一致。 |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的后续监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抽查 |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续设计;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弃渣堆放和取、弃土场防护情况;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检查;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履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等责任的检查;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的检查。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检查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十六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坝顶兼做公路行政审批手续、安全管理制度 和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等;检查坝顶兼做公 路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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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检查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行政审批手续、安 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等;检查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水利工程的巡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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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水利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及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监督检 查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事故调查处理督导:成立工作组或派员赴事故现场开展督导,视事故情况进行通报,配合当地政府及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明确检查目的,制定检查方案,成立监督检查组,采取工作座谈、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反馈检查意见,发现安全隐患的督促被检查单位隐患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