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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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共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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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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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工程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2项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20个工作日 | 受理时间:3个工作日;办理时间:6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不收费 | 技术审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
2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公民个人 | 20个工作日 | 受理时间:3个工作日;办理时间:6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不收费 | ||||
3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七十项、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 20 | 20 | 不收费 | ||||||
4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进行了修订)第十七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法人 | 20个工作日 | 受理时间:3个工作日;办理时间:6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不收费 | ||||||
5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 20 | 20 | 不收费 |
廊坊市广阳区区级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共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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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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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的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工程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颁布,2016年7月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
2 | 对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6号令,2017年3月颁布)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 》(2010年9月颁布)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
3 | 对违反河道(包括湖泊)管理(包括采砂)规定的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颁布,2016年7月修订)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四条 |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1日通过,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
4 | 对违反水工程管理规定的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颁布,2016年7月修订)第六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五条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0年颁布,2021年省人大修订)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 |||||||
5 | 对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局机关有关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颁布)第七条第二款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四十九条至六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条、六十三条至八十一条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七条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评标会议人员 | |||||||
6 | 对违反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局机关有关股室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省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 | 工程参建单位、验收专家、参加验收会议人员 | ||||||||
7 | 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局机关有关股室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七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项目法人、质量检测单位、监督员 | |||||||||
8 | 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颁布,2014年5月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 ||||||||
9 | 对违反蓄滞洪区非防洪工程建设规定的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颁布,2016年7月修订)第五十八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
10 | 对违反节水管理规定的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三条 | 用水单位或个人 | |||||||
11 | 对违反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局机关有关股室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出租设备、提供设备等单位(及其负责人)或水利工程注册执业人员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为水利工程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
廊坊市广阳区区级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3年版) 共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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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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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政与水资源综合管理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6号令,2017年3月颁布)第四十九条 | 取用水单位及个人 | |||||||||
2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 | |||||||||
4 | 河湖违建清理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颁布,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 相关单位和个人 | |||||||||
5 | 对违法建设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
水工程建设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区级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共15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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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 | 生产建设单位/个人 | |||||||||
2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单位/个人 | |||||||||
3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 |
建设单位、个人 | |||||||||
4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 建设单位、个人 | |||||||
5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防洪法》第三十五条 第十四条 |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
6 |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个人 | |||||||||
7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单位和个人 | |||||||
8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 |||||||||
9 | 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1项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单位/个人 | |||||||
10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 | |||||||||
11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坝顶兼做公路建设单位 | |||||||||
12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政与水资源综合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管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 用水单位或个人 | ||||||||
13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政与水资源综合管理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取水单位、个人 | |||||||||
14 | 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单位/个人 | |||||||||
15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建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