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广阳区预算编制 |
预算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
1、编制责任:编制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2、审核等工作。汇编全区年度预算,组织全区预算公开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2、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3、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部门预算批复 |
预算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
1、批复责任:提出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对区以下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配合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拟订对区以下的财政管理体制。拟订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办理区对下税收返还和年终体制结算。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2、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3、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级部门预算管理 |
预算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违反本法规定,
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
1、绩效管理责任:组织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2、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3、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政府采购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1、审查责任:查明事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复核责任: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理由,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政府采购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1、审查责任:查明事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复核责任: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政府采购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
1、审查责任:查明事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复核责任: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3、处罚责任: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与处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采购行为审核 |
政府采购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1-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1、审查责任:查明事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复核责任: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3、处罚责任: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直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
政府采购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反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
1、审查责任:查明事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复核责任: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3、处罚责任: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采购业务。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检查 |
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
政府采购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
1、监督检查责任: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2、投诉受理责任:有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审批 |
政府采购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 |
1、监督检查责任: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2、投诉受理责任:有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给付 |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
经济建设股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11〕113号)和《财政部关于2012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2〕80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19】112号 |
1、资金管理责任:对辖区所属承保单位上报资料,严格把关,核实资料真实性。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投保情况按比例进行中央、省、市、区四级配套资金拨付2、报告编制责任:按照要求做好年度决算工作、并编制决算报告,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给付 |
棉花补贴工作 |
经济建设股 |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棉花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建【2015】5号) |
1、资金管理责任:依据农业农村局提供辖区棉花种植面积,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棉花种植户进行专项补贴。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和销毁管理 |
非税收入股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法》的决定》)第四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1、《财政票据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票据购领与发放责任: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构证》;2、《财政票据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核销和销毁责任:财政纸质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 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票据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行政处罚 |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
非税收入股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法》的决定》)第三十条九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1、《财政票据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票据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其他行政权力 |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区财政局所有业务科室 |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5号,2008年2月14日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1、资金发放责任:对各项资金进行合理性发放。2、管理使用责任:主管科室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行政给付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农财股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财农【2016】58号 |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号】文件精神,省级财政将我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按照农户补贴面积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等因素测算切块到市县,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标准。县级财政、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号】文件精神,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