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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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医疗保障局 | 待遇保障和医药医价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复杂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 |||||||||
2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金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六条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复杂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 |||||||||
3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金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复杂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