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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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廊坊市广阳区审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一、廊坊市广阳区审计局(共2项) |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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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49条 | 相关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和个人 | 无 | 不收费 | |||||
2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47条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无 | 不收费 |
廊坊市广阳区审计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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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审计局(共2项) | ||||||||||||||
1 | 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32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23条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
2 |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权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8条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审计局其他行政事项清单 | ||||||||||||||
一、廊坊市广阳区审计局(共17项) |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1 | 财政审计监督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15条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本级预算执行单位和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 | ||||||||
2 |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19条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
国有金融机构 | |||||||
3 | 行政事业审计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1条 | 国家的事业组织和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 | |||||||||
4 | 企业审计监督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19条 | 国有企业 | ||||||||
5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20条 |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 ||||||||
6 |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21条 |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 | |||||||||
7 | 外资审计监督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22条 |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 ||||||||
8 |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7条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
9 |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1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厅字〔2017〕39号) | 一是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二是本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能源、海洋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 ||||||||
10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7条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 |||||||||
11 | 专项审计调查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3条 |
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 |||||||||
12 | 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理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9、50条 |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40、48、49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2条 |
本级各部门 (单位) | ||||||||
13 |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监督权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54条 《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163条 |
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 |||||||||
14 |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27条 | 社会审计机构 | ||||||||
15 | 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权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26条 |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单位 | ||||||||
16 |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权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30条 | 审计项目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 ||||||||
17 | 行政复议 | 广阳区审计局 | 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53条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廊坊市广阳区审计局罚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广阳区审计局 |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
2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罚 | 广阳区审计局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
3 |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广阳区审计局 |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订)第十三条 | |
4 |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广阳区审计局 |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 | |
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广阳区审计局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作案工具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订)第十六条 |
6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广阳区审计局 |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订)第十七条 | |
7 |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的处罚 | 广阳区审计局 | 没收违法所得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订)第九条 | ||
8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广阳区审计局 | 没收违法所得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订)第十条 | ||
9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广阳区审计局 | 没收违法所得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