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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2023年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04-20 14:58:55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3、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4、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1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13011903100Y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四、受理机构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处受理。
五、决定机构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决定。
六、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申请书》填写完整准确,印章齐全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2 法定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查验
3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4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5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原件 1 纸质    
6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原件 1 纸质    
7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表)及审查意见 原件 1 纸质    
8 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9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原件 1 纸质    
10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11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单位或个人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提交材料。
八、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处办公室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办公时间。
九、办理基本流程
水管处
十、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水利工程管理处办公室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对申请人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许可申请条件的,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一、审批时限
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1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发放《准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决定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许可证》
(二)不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处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5120265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2312109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于常甫村南护路堤内
(二)联系电话:
5120265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2、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130119029000 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七十项、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
四、受理机构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受理。
五、决定机构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决定。
六、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2.《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填写完整准确,印章齐全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2 法定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查验
3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4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5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原件 1 纸质    
6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原件 1 纸质    
7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表)及审查意见 原件 1 纸质    
8 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9 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原件 1 纸质    
10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11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单位或个人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提交材料。
八、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办公室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办公时间。
九、办理基本流程
农水
十、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对申请人符合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许可申请条件的,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一、审批时限
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1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予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许可
发放《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决定书》、《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审批证》
(二)不予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2311925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2312109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121号
(二)联系电话:
2311931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3、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000119022000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四、受理机构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水利管理股受理。
五、决定机构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决定。
六、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2.《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申请书》填写完整准确,印章齐全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2 法定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查验
3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4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5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原件 1 纸质    
6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原件 1 纸质    
7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表)及审查意见 原件 1 纸质    
8 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9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原件 1 纸质    
10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11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单位或个人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提交材料。
八、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水利管理股办公室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办公时间。
九、办理基本流程
水管股
十、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水利管理股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对申请人符合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许可申请条件的,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一、审批时限
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1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予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许可
发放《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决定书》、《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审批证》
(二)不予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水利管理股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2311931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2312109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121号
(二)联系电话:
2311931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4、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000119011000 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受理机构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水利管理股受理。
五、决定机构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决定。
六、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2.《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申请书》填写完整准确,印章齐全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2 法定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查验
3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4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5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原件 1 纸质    
6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原件 1 纸质    
7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表)及审查意见 原件 1 纸质    
8 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9 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原件 1 纸质    
10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11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单位或个人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提交材料。
八、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水利管理股办公室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办公时间。
九、办理基本流程
水管股
十、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水利管理股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对申请人符合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许可申请条件的,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一、审批时限
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1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一)准予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许可
发放《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决定书》、《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审批证》
(二)不予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水利管理股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2311931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2312109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121号
(二)联系电话:
2311931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