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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2023年)
发布时间:2023-04-19 10:26:46 浏览次数:次
廊坊市广阳区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廊坊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廊坊市广阳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拟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的;其他情况疑难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案件;
(二)行政许可决定: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涉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强制决定:拟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关闭、取缔等行政决定的;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强制拆除的;查封扣押冻结标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七)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执法机构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制机构复审一次。经复审,执法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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