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www.guangyang.gov.cn
栏目列表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廊坊市广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2023年) 发布时间:2023-04-19 16:56:00  浏览次数:
廊坊市广阳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一、许可事项名称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务院令第752号)四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受理、审批机构
广阳区运输管理站
四、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五、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和有关申报材料;
(二)运管站业务大厅受理(1、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2、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三)货运室审核;
(四)主管站长审批(1、准予许可,颁发《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公示;2、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316-2682037
九、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1号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办公时间、地址、电话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
办公地址:光明东道185号
办公电话:0316-2830191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一、许可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务院令第752号)四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审批机构
广阳区运输管理站
四、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五、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六、办理流程
(一) 申请人提交申请和有关申报材料;
(二)运管站业务大厅受理(1、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2、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三)客运室审核;
(四)专家组实地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许可);
(五)主管站长复核;
(六)站长办公会审批(1、准予许可,颁发《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公示2、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316-2682037
九、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1号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办公时间、地址、电话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
办公地址:光明东道185号
办公电话:0316-2830191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许可事项名称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受理、审批机构
广阳区路政执法大队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四)其他相关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路政大队审批窗口受理(1、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
(三)路政人员现场勘验提出初审意见;
(四)副大队长复审;
(五)大队长审核;
(六)主管局长审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与申请人签订协议;
(八)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涉及路产损失的,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监督施工。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316-2830100
九、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1号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办公时间、地址、电话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
办公地址:光明东道185号
办公电话:0316-2830126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一、许可事项名称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二、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三、受理、审批机构
广阳区路政执法大队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二)施工设计图纸;
(三)其他相关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路政大队审批窗口受理(1、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
(三)路政人员现场勘验提出初审意见;
(四)副大队长复审;
(五)大队长审核;
(六)主管局长审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与申请人签订协议;
(八)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涉及路产损失的,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监督施工。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316-2830100
九、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1号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办公时间、地址、电话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
办公地址:光明东道185号
办公电话:0316-2830126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一、 许可事项名称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二、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三、受理、审批机构
广阳区路政执法大队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3、施工期限;4、安全保障措施。
(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三)其他相关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路政大队审批窗口受理(1、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
(三)路政人员现场勘验提出初审意见;
(四)副大队长审核;
(五)大队长审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与申请人签订协议;
(七)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涉及路产损失的,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监督施工。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316-2830100
九、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1号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办公时间、地址、电话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
办公地址:光明东道185号
办公电话:0316-2830126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一、许可事项名称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三、受理、审批机构
广阳区交通运输局,广阳区路政执法大队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包括:1、主要理由;
2、标志的内容;3、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4、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5、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二)设计图;
(三)其他相关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路政大队审批窗口受理(1、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
(三)路政人员现场勘验提出初审意见;
(四)副大队长复审;
(五)大队长审核;
(六)主管局长审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与申请人签订协议;
(八)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涉及路产损失的,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监督施工。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316-2830100
九、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1号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办公时间、地址、电话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
办公地址:光明东道185号
办公电话:0316-2830126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一、许可事项名称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二、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三、受理、审批机构
广阳区路政执法大队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3、树木的种类和数量;4、安全保障措施;5、时间;6、补种措施。
(二)其他相关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路政大队审批窗口受理(1、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
(三)路政人员现场勘验提出初审意见;
(四)副大队长审核;
(五)大队长审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与申请人签订协议;
(七)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涉及路产损失的,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监督施工。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316-2830100
九、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1号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办公时间、地址、电话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
办公地址:光明东道185号
办公电话:0316-2830126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一、许可事项名称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二、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三、受理、审批机构
广阳区路政执法大队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二)施工设计图纸;
(三)其他相关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路政大队审批窗口受理(1、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
(三)路政人员现场勘验提出初审意见;
(四)副大队长审核;
(五)大队长审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与申请人签订协议;
(七)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涉及路产损失的,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监督施工。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316-2830100
九、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1号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办公时间、地址、电话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
办公地址:光明东道185号
办公电话:0316-2830126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许可
 
一、许可事项名称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二、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受理、审批机构
广阳区路政执法大队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
(二)施工设计图纸;
(三)其他相关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路政大队审批窗口受理(1、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
(三)路政人员现场勘验提出初审意见;
(四)副大队长审核;
(五)大队长审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与申请人签订协议;
(七)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涉及路产损失的,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监督施工。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316-2830100
九、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1号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办公时间、地址、电话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
办公地址:光明东道185号
办公电话:0316-2830126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一、许可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三、受理、审批机构
广阳区交通运输局工程股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1、申请书;2、相关附件:(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交通局工程股受理(1、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
(三)股室负责人审核;
(四)主管局长审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行文批复;
(六)公示。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316-2682037
九、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1号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办公时间、地址、电话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
办公地址:光明西道27号
办公电话:0316-2693406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一、许可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受理、审批机构
广阳区交通运输局工程股
四、许可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 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申请材料
(一)交工验收报告。
(二)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四)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五)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六)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交通局工程股受理(1、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
(三)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
(四)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行文批复;
(六)公示。
七、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316-2682037
八、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1号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九、办公时间、地址、电话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
办公地址:光明西道27号
办公电话:0316-2693406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一、许可事项名称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14号)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三、受理、审批机构
广阳区交通运输局工程股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附件:(1)施工图设计文件;(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5)当地政府项目资金承诺。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交通局工程股受理(1、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
(三)组织专家组评审;
(四)股室负责人审核;
(五)主管局长审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行文批复;
(七)公示。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316-2682037
九、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1号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办公时间、地址、电话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
办公地址:光明西道27号
办公电话:0316-2693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