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www.guangyang.gov.cn
栏目列表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廊坊市广阳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9 14:46:38  浏览次数:
廊坊市广阳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的方案》、《廊坊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四个工作制度的通知》,结合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医疗保障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公示局机关和所属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公开局机关和所属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主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医疗保障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主动公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医疗保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主动公示接受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包括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条  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并根据公示内容设置相应的子栏目。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门户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组织相关科室和事业单位,全面、准确梳理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形成《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二)组织相关科室和事业单位编制修订《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收集汇总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各执法部门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有行政许可职权的科室单位逐项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五)根据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人员信息和执法证件申领情况,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前款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并按下列要求公开:
(一)公开时限。属于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或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承办机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检查,谁公示;谁查出,谁公示”的原则,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各执法股室、医保所按职责分工负责。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认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公示的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由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公布。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在公示载体公布事后公示内容的,应当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内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局各执法部门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