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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银河北路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6 11:36:00  浏览次数:
                                                  银河北路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辖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一)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信息;
(二)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三)执法事项清单;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五)执法流程图
(六)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或者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
(三)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信息不得向社会公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区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应当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