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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www.guang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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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3-08 15:53:59  浏览次数:
  附件1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3月)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1 取水许可的后续监管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抽查 取水活动是否符合取水许可批复关于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要求;取水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2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抽查 项目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项目建设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3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抽查 河道内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河道内活动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的后续监管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2010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12月27日省人大颁布,2014年5月30日省人大第25号公告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抽查 后续设计是否将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措施及投资纳入主体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按方案要求履行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等相关水土保持责任;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在投入运行前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及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变更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或向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违法行为。    
                                     
 
 
 
 
 
 
 
 
 
 
附件2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3月)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1 河道采砂管理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2008年1月7日省政府令第3号)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抽查及专项检查 是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当地政府批准;是否按河道采砂规划进行采砂许可;是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河道内有无未经批准的非法采砂和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2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抽查及专项检查 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水保〔2013〕442号)第十六条。 抽查及专项检查 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内业档案等工程建设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