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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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阳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汇总表(行政许可类) | |||||||||||||||
填报单位: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科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13011903100Y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子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依据文号: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七条、三十三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10月7日修改,条款号: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依据文号: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20 | 10 | 不收费 | ||||
2 | 13011902900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七十项、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 20 | 20 | 不收费 | |||||
3 | 000119022000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20 | 20 | 不收费 | |||||
4 | 000119011000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行政许可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 20 | 20 | 不收费 | |||||
填表说明: 1.“执法类别”一栏填写“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或“行政确认”; 2.“执法主体”一栏填写执法单位名称; 3.“承办机构”一栏填写具体负责执法的科室或下属单位; 4.“执法依据”一栏应具体填写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第XX条第XX款); 5.“收费依据和标准”一栏,若收费,则将所依据标准填写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若不收费则填写“不收费”。 |
广阳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汇总表(行政处罚类) | |||||||||||||||
填报单位: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科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161001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限期缴纳,不缴纳的罚款 | |||||
2 | 161002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罚款 | |||||
3 | 161003 | 对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罚款 | |||||
4 | 161004 | 对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罚款 | |||||
5 | 161005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罚款 | ||||||
6 | 161006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罚款 | |||||
7 | 161007 | 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罚款 | |||||
8 | 161008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罚款 | |||||
9 | 161009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罚款 | |||||
10 | 161010 | 对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13 | 161011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罚款 | ||||||
14 | 161012 | 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罚款、吊销许可证 | ||||||
15 | 161013 |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罚款 | ||||||
16 | 161014 | 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六十二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罚款 | ||||||
17 | 161015 | 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擅自拆改计量设施。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18 | 161016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罚款、吊销许可证 | ||||||
19 | 161017 |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处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20 | 161018 | 违反《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处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21 | 161019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3日内按许可的年度开采总量一次性依标准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处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罚款 | ||||||
22 | 161020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处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罚款 | ||||||
23 | 161021 | 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生活、办公用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不符合防洪标准的;在分洪、蓄洪进出口附近区域和洪水主流区域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和设置其他设施的;未经批准毁损或者拆除防洪安全设施和原有高地、废堤、城墙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处 |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自1997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罚款 | ||||||
24 | 161022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警告、罚款 | ||||||
25 | 161023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无 | 警告、罚款 | ||||||
填表说明: 1.“执法类别”一栏填写“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或“行政确认”; 2.“执法主体”一栏填写执法单位名称; 3.“承办机构”一栏填写具体负责执法的科室或下属单位; 4.“执法依据”一栏应具体填写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第XX条第XX款); 5.“收费依据和标准”一栏,若收费,则将所依据标准填写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若不收费则填写“不收费”。 |
广阳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汇总表(行政强制类) | |||||||||||||||
填报单位: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科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162001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行政强制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无 | 不收费 | 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 |||||
2 | 162002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或者未按要求修建上述工程设施的。 | 行政强制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 无 | 不收费 | 责令停止、限期拆除 | |||||
3 | 162003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 行政强制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 无 | 不收费 | 限期拆除 | |||||
4 | 162004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 行政强制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 无 | 不收费 | 恢复原状 | |||||
5 | 162005 | 逾期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 行政强制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逾期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 无 | 不收费 | ||||||
6 | 162006 |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库区的。 | 行政强制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库区的。 | 无 | 不收费 | 责令停止,限期清除障碍 | |||||
7 | 162007 |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 行政强制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 无 | 不收费 | |||||||
8 | 162008 | 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 | 行政强制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处 |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 | 无 | 不收费 | 恢复原状 | |||||
9 | 162009 | 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行政强制 | 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 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0 | 162010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逾期仍不清理的 | 行政强制 | 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 无 | 无 | 不收费 | ||||
11 | 162011 |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无 | 代履行 | ||||||
填表说明: 1.“执法类别”一栏填写“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或“行政确认”; 2.“执法主体”一栏填写执法单位名称; 3.“承办机构”一栏填写具体负责执法的科室或下属单位; 4.“执法依据”一栏应具体填写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第XX条第XX款); 5.“收费依据和标准”一栏,若收费,则将所依据标准填写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若不收费则填写“不收费”。 |
广阳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汇总表(行政检查类) | |||||||||||||||
填报单位: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科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1611001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农户 | 无 | |||||||
2 | 1611002 |
水资源管理 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农户 | 无 | |||||||
3 | 1611003 | 水事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农户 | 无 | |||||||
4 | 1611004 |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颁布,2002年8月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农户 | 无 | |||||||
5 | 1611005 | 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广阳区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颁布,2002年8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9月颁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农户 | 无 | ||||||
填表说明: 1.“执法类别”一栏填写“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或“行政确认”; 2.“执法主体”一栏填写执法单位名称; 3.“承办机构”一栏填写具体负责执法的科室或下属单位; 4.“执法依据”一栏应具体填写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第XX条第XX款); 5.“收费依据和标准”一栏,若收费,则将所依据标准填写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若不收费则填写“不收费”。 |
广阳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汇总表(行政征收征用类) | |||||||||||||||
填报单位: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科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16300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征收 | 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项目开工前财综2014 8号第八条 | 项目开工前财综2014 8号第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财综[2014]8号、冀价行费[2014]32号 标准: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其中国家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米2.0元,省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米1.8元,市、县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米1.5元,其他区域每平米0.5元。 | ||||
填表说明: 1.“执法类别”一栏填写“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或“行政确认”; 2.“执法主体”一栏填写执法单位名称; 3.“承办机构”一栏填写具体负责执法的科室或下属单位; 4.“执法依据”一栏应具体填写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第XX条第XX款); 5.“收费依据和标准”一栏,若收费,则将所依据标准填写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若不收费则填写“不收费”。 |
广阳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汇总表(行政确认(工伤确认)类) | |||||||||||||||
填报单位: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科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 行政确认 | 廊坊市广阳区水利局 | 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 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
填表说明: 1.“执法类别”一栏填写“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或“行政确认”; 2.“执法主体”一栏填写执法单位名称; 3.“承办机构”一栏填写具体负责执法的科室或下属单位; 4.“执法依据”一栏应具体填写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第XX条第XX款); 5.“收费依据和标准”一栏,若收费,则将所依据标准填写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若不收费则填写“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