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www.guangyang.gov.cn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法律 | 法定罚则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适用处罚标准 |
---|---|---|---|---|---|---|---|
综 合 类 |
1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违法 |
1.基本具备办学条件,但未办理办学许可申请的 | 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民办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
一般 违法 |
2.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违法 |
3.造成媒体暴光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办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 |||||
2 | 学校(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学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违法 |
1.违法招收学员20名以下的 | 责令限期整改; | |
一般 违法 |
2.逾期仍不改正的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给予通报批评; | |||||
严重 违法 |
3.违法收费数额大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 | |||||
3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违法 |
1.违规收费数额较小的 |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 |
一般 违法 |
2.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继续违规收费的 | 对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通报批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 |||||
严重 违法 |
3.违法收费数额大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 | |||||
4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
《教育法》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违法 |
1.初次违法组织考试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违法 |
2.违法组织考试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 |||||
5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3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违法 |
1.没有违法所得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 |
一般 违法 |
2.有违法所得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 | |||||
严重 违法 |
造成恶劣影响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 |||||
6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情节严重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违法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情节严重 |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给予通报批评 | |
7 | 擅自进行中小学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 |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轻微 违法 |
1.未对教学质量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整改;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并予以警告 | |
一般违法 | 2.逾期仍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 |||||
民 办 学 校 |
8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没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违法 |
2.逾期仍不改正的 | 对单位予以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违法 |
3.造成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混乱,无法继续办学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9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没有造成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混乱或其他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违法 |
2.逾期仍不改正的 | 予以警告处分;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违法 |
3.造成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10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没有违法所得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违法 |
2.有违法所得的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严重 违法 |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有违法所得的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1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没有违法所得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违法 |
2.有违法所得的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违法 |
3.被媒体披露, 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
12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学校管理混乱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违法 |
2.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严重 违法 |
3.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3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没有违法所得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违法 |
2.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违法 |
3.骗取办学许可证后,通过违法招生骗取钱财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14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没有违法所得的由 | 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违法 |
2.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违法 |
3.造成违法招生,扰乱教育管理秩序,被媒体曝光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5 |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款: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没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造成影响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违法 |
2.拒不整改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严重 违法 |
3.造成学校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6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未履行职责造成学校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违法 |
2.逾期仍不改正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严重 违法 |
3.决策机构严重失职,造成学校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7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初次办学且办学时间未满一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违法 |
2.逾期仍不改正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严重 违法 |
3.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8 |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安全隐患近期形成,未予注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 |
一般 违法 |
2.逾期仍不改正的 | 予以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 | |||||
严重 违法 |
3.责令整改30日后仍未采取整改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9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了会计核算、编造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财产管理混乱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了会计核算、编造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财产管理混乱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未造成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 |
一般 违法 |
2.逾期仍不改正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严重 违法 |
3.财务、财产管理混乱,造成学校无法正常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20 |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款: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未造成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违法 |
2.逾期仍不改正的 | 对违法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 |||||
严重 违法 |
3.拒不整改,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21 |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款: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聘用没有教师资格教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 |
一般 违法 |
2.逾期仍不改正的或任意解聘教师 | 予以警告; | |||||
严重 违法 |
3.拒不整改,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22 | 民办学校未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材料不真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材料不真实的 |
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轻微 违法 |
1.备案材料部分不真实,但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 |
一般 违法 |
2.逾期仍不改正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严重 违法 |
3.备案材料严重不真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23 |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擅自取得回报,但未影响正常办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违法 |
2.逾期仍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招生;予以通报批评; | |||||
严重 违法 |
3.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24 | 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违法取得回报,但未对办学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违法 |
2.逾期仍不改正的 | 给予通报批评; | |||||
严重 违法 |
3.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25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违反规定,但未造成办学困难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违法 |
2.逾期仍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违法 |
3.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
26 | 民办学校不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民办学校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违法 |
2.逾期仍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违法 |
3.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
27 |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 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违法 |
2.逾期仍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违法 |
3.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
28 | 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轻微 违法 |
1.未对正常办学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 | |
一般 违法 |
2.未及时改正的 | 给予通报批评; | |||||
严重 违法 |
3.严重违法情节严重或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教 师 |
29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一般违法 | 参加非师范专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作弊 |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30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一般违法 |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 | 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
31 |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轻微 违法 |
1.没有造成安全事故 | 责令其限期整改 |
一般 违法 |
2.未能及时整改的 | 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严重 违法 |
3.拒不整改者,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警告 | |||||
32 |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
轻微 违法 |
1.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违法 |
2.两次以上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 |||||
严重 违法 |
3.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媒体曝光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 | |||||
33 |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违法 |
1.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批评教育。 | |
一般 违法 |
2.两次以上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造成社会影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 | |||||
严重 违法 |
3.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被上级部门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 | |||||
34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2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违法 |
1. 未造成社会影响很大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批评教育。 | |
一般 违法 |
2.造成不良影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 |||||
严重 违法 |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分。 | |||||
学 校 安 全 |
35 |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违法 |
1.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违法 |
2.拖延整改,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 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 |||||
较重 违法 |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 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
严重 违法 |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建议有权机关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 |||||
学 前 教 育 |
36 |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一);《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第十条第一款(一) | 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
轻微 违法 |
1.未造成损害后果,所办幼儿园符合设置标准及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 | 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园许可申请,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
一般 违法 |
2.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整改逾期达到办园条件的 | 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园许可申请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 |||||
严重 违法 |
3.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经整改逾期达不到办园条件;或拒不改正的 | 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7 |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第十条第一款(二) | 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
轻微 违法 |
1.积极整改并达到规定标准的 | 限期改正 | |
一般 违法 |
2.经整改逾期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停止招生 | |||||
严重 违法 |
3.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停止办园 | |||||
38 |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三);《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第十条第一款(三) | 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
轻微 违法 |
1.主动改正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 限期整改 | |
一般 违法 |
2.经整改逾期未达到要求的 | 停止招生 | |||||
严重 违法 |
3.拒不改正的 | 停止办园 | |||||
39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一);《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第十条第二款(一) |
《幼儿园管理条例》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违法 |
1.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且主动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
一般 违法 |
2.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引起家长不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给予500元罚款 | |||||
严重 违法 |
3.多次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家长反映强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给予1000元罚款 | |||||
40 | 使用有毒、有豁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第十条第二款(二) |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违法 |
1.发现及时且主动改正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 | |
一般 违法 |
2.引起家长不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 |||||
严重 违法 |
3.多次使用,家长反映强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