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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广阳区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12-20 16:09:58  浏览次数:
广阳区审计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审计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在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
9、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0、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1、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2、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二、审计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预算、计划和合同、专业机构或者专家意见、其他标准等。
三、承办机构(股室)
局机关各相关股室
四、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广阳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局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局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局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等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等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等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三)审计组所在部门在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等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在审计组、所在股室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局审理机构审理。
(四)审理机构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和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五)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区政府等及时报送专题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五、群众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受理条件、受理反馈程序
(一)群众投诉举报可采取来信、来访等方式
1.来信、来访地址:广阳区爱民东道22号广阳区审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065000。
2.受理电话:0316-2135589
(二)受理条件:属于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的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