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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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阳区农业农村局 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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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 | 记录载体 | 记录场所 | 记录内容 | 记录部门 | 记录人 | ||
1 | 行政处罚环节 | 现场检查 | 照相、录音、录像 | 检查场所现场 | 对进入检查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实地核查过程、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和当事人拒绝检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 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法人员 | ||
2 | 调查取证 | 照相、录音、录像 | 检查场所现场 |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 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法人员 | |||
3 | 先行登记保存 | 照相、录音、录像 | 取证现场 | 对现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 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法人员 | |||
4 | 陈述、申辩、听证 | 照相、录音、录像 | 陈述、申辩、听证场所 | 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全过程 | 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法人员 | |||
5 | 简易处罚程序 | 照相、录音、录像 | 检查场所现场 | 记录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告知、陈述申辩、处罚和文书送达的全过程 | 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法人员 | |||
6 | 对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检查 | 照相、录音、录像 | 检查场所现场 | 对改正前、后的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 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法人员 | |||
7 | 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 | 照相、录音、录像 | 检查场所现场 |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全过程记录 | 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法人员 | |||
8 | 行政强制环节 | 查封、扣押的现场执行 | 照相、录音、录像 | 查封、扣押现场 | 对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向当事人现场宣读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记录;对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进行记录;对查封、扣押的资料和物品的清点进行记录。 | 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法人员 | ||
9 | 行政检查环节 | 现场检查 | 照相、录音、录像 | 检查场所现场 | 对进入检查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实地核查过程、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和当事人拒绝检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 局属各行政检查科站 | 执法人员 | ||
10 | 送达环节 | 现场送达 | 照相、录音、录像 | 送达场所 | 记录送达全过程 | 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法人员 | ||
11 | 留置送达 | 照相、录音、录像 | 送达场所 | 说明送达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全过程进行记录 | 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法人员 | |||
12 | 邮寄送达 | 照相、录音、录像 | 送达场所 | 对交寄物品、交寄时间和送达结果等进行音像记录。 | 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法人员 | |||
13 | 公告送达 | 照相、录音、录像 | 送达场所 | 对发布公告的报纸、发布公告的网站等送达凭证进行记录 | 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法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