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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广银罚决〔2024〕第04号 发布时间:2024-06-26 16:51:49  浏览次数:
王学娜在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E座2711室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美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计算。”结合《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医疗卫生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执业时间六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现已查明其执业时间六个月以下,违法所得200元,未对石坤鹭造成人身伤害。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给予其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整;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大写:贰万零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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