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www.guangyang.gov.cn
首页
新闻中心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公众交流
广阳概况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公开专栏
>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
栏目列表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01 14:20:05 浏览次数:次
朱安青于2023年10月27日9时,在新源道金桥小区南门路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事实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一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内容纠错】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上一篇:
2023年廊坊市广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下一篇:
2023年广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结果事后公开
中国政府网
河北省政府网站
廊坊市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