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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www.guang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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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01 14:20:05  浏览次数:
朱安青于2023年10月27日9时,在新源道金桥小区南门路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事实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一百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