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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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_number | relative_name | representative | creditcode | organization_code | cause | illegal_fact | illegal_according | illegal_content | punish_type | punish_according | punish_content | punish_result | punish_date | punish_arriveddate | lawtype_name | punish_organname | |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案由(事实) | 违法事实 | 违则依据 | 违则内容 | 处罚类型 | 罚则依据 | 罚则内容 | 处罚结果 | 决定(通知)日期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关 | |
0013009 | 廊坊市友谊宾馆有限公司 | 刘成志 | 91131003766643245J | 无 | 廊坊市友谊宾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并比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十五条第(一)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 警告,罚款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并比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十五条第(一)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600 | 2022/07/26 | 2022/07/26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卫生健康局 | |
0013010 | 廊坊荣盛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阿尔卡迪亚小区佐邻佑里会所 | 王婷 | 911310035982569824 | 无 | 廊坊荣盛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阿尔卡迪亚小区佐邻佑里会所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并比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十五条第(一)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 警告,罚款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并比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十五条第(一)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500 | 2022/08/03 | 2022/08/03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卫生健康局 | |
0013013 | 廊坊市哈尼睿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冯子芮 | 91131003MA08WMCM50 | 无 | 廊坊市哈尼睿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案 | 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并比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十五条第(一)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九条 | 警告,罚款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并比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十五条第(一)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2500 | 2022/08/03 | 2022/08/03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卫生健康局 | |
0000216 | 廊坊市大成饭店有限公司 | 刘广江 | 9113100376209834X5 | 无 | 廊坊市大成饭店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并比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十五条第(一)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 警告,罚款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并比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十五条第(一)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600 | 2022/08/16 | 2022/08/16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广阳区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