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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8-01 12:08:26  浏览次数:
廊广市监发〔2020〕15号
 
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制度》的
通知
 
机关各相关股室、各基层分局:
现将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
 
 
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三条 执法音像记录工作应遵循依法采集、同步摄录、客观真实、规范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执法音像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七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第八条 对预计记录期间超过设备存储空间或电池容量的,可不全程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在重点环节不间断记录或者多台记录设备接续记录。
第九条 执法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记录当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做好执法音像设备的保管和养护,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匿、毁损、剪接、删改原始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记录。
执法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实施音像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音像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音像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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