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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廊坊市广阳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烟处〔2024〕第056号 发布时间:2024-12-03 17:52:11  浏览次数:
当事人:巢*英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1310011*****
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大官庄“廊坊市广阳区大官庄**副食店”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08日10时40分,廊坊市广阳区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刘建波(03101052006)、王玉杰(03101052007)依法对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大官庄“廊坊市广阳区大官庄**副食店”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在其经营的店内柜台里发现涉嫌违法的云烟(紫)、七匹狼(纯境)、泰山(红将军)等共计24个品规70条卷烟,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的32位喷码均无该店应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喷码,卷烟外包装完整。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当事人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131001106331 有效期限至2024年10月30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现场确认,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被查获的卷烟是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因尚未销售,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因当事人不能出示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所开具的卷烟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证明,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的第四条规定;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核定该批涉案物品价格为6440.00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所开具的卷烟,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其中计24个品规70条卷烟为真品卷烟,进货总额为6440.00元。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廊坊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廊烟法〔2022〕2号)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处以进货总额6440.00元9%共计伍佰柒拾玖元陆角整(579.60元)的罚款,涉案的真品卷烟发还。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收款账户名称:廊坊市广阳区财政局国库股,账号:17550000000220376,开户行:华夏银行廊坊分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6100033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廊坊市广阳区烟草专卖局
                                  二O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