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谢*亮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无
经营地址:无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4日09时50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在廊坊市广阳区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廊坊市广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刘建波(03101052006)、王玉杰(03101052007)依法对位于廊坊市广阳区凤舞道10号宝湾物流园安能物流公司分拨仓库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经现场负责人同意,依法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在分捡库房内当场查获(运单号:500172313266)涉嫌违法的黄果树(佳品)、白沙(和天下)共计2个品规54条卷烟,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卷烟外包装完整,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称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且无法提供随货同行的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现场负责人现场确认,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该案涉案卷烟为谢*亮所有,被查获的卷烟是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因尚未销售,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因当事人不能出示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所开具的卷烟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证明,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的第四条规定;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核定该批涉案物品价格为5640.00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所开具的卷烟,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其中计2个品规54条卷烟为真品卷烟,进货总额为5640.00元。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的规定;参照《廊坊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廊烟法〔2022〕2号)中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第一档,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的规定,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640.00元20%共计壹仟壹佰贰拾捌元整(1128.00元)的罚款。涉案真品卷烟发还。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收款账户名称:廊坊市广阳区财政局国库股,账号:17550000000220376,开户行:华夏银行廊坊分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6100033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廊坊市广阳区烟草专卖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