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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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C01-01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建设局 | 住房保障监管股 | 《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 | 建设单位 |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 标准: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C01-02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建设局 | 住房保障监管股 | 《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 | 建设单位 |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 标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C01-03 | 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建设局 | 住房保障监管股 | 《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 标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C01-06 | 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建设局 | 住房保障监管股 | 《物业管理条例》第59条 | 物业服务企业 |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9条 标准: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5 | C01-07 | 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建设局 | 住房保障监管股 | 《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 | 物业服务企业 |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 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 ||||||||
6 | C01-08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建设局 | 住房保障监管股 | 《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 | 物业服务企业 |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 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C01-09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建设局 | 住房保障监管股 | 《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 | 物业服务企业 |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 标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C01-10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建设局 | 住房保障监管股 | 《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 | 个人、企业 |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 标准: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C04-12 |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4、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5、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建设局 | 住房保障监管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5条 | 个人 |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5条 标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10 | C04-13 |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建设局 | 住房保障监管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7条 | 个人、企业 |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7条 标准: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 ||||||||
11 | C05-01 | 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搭配建设保障性住房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建设局 | 住房保障监管股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1条 | 开发建设单位 | 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1条 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C05-02 |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建设局 | 住房保障监管股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2条 | 个人 | 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2条 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 ||||||||
13 | C05-03 | 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建设局 | 住房保障监管股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3条 | 个人 | 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3条 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 ||||||||
14 | C05-04 | 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建设局 | 住房保障监管股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4条 | 个人 | 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3条 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C05-05 |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建设局 | 住房保障监管股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6条 | 个人、企事业单位 | 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6条 标准:对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罚款 | ||||||||
16 | 1311001 | 区管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 行政检查 | 广阳区住建局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河北省建筑条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 工程项目 | 无 | 无 | 无 | |||
17 | 1311002 | 区管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督 | 行政检查 | 广阳区住建局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河北省建筑条例》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 | 工程项目 | 无 | 无 | 无 | ||
18 | 131001 | 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建设单位 | 不收费 | ||||||||
19 | 131002 |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有相应资质承包单位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单位 | 不收费 | ||||||||
20 | 131003 |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单位 | 不收费 | ||||||||
21 | 131004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单位 | 不收费 | ||||||||
22 | 131005 | 应实行监理但未实行监理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单位 | 不收费 | ||||||||
23 | 131006 | 未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单位 | 不收费 | ||||||||
24 | 131007 | 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单位 | 不收费 | ||||||||
25 | 131008 |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单位 | 不收费 | ||||||||
26 | 131010 | 竣工验收后,未依法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单位 | 不收费 | ||||||||
27 | 131011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施工单位 | 不收费 | ||||||||
28 | 131012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施工单位 | 不收费 | ||||||||
29 | 131013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施工单位 | 不收费 | ||||||||
30 | 131014 | 以其它单位名义或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施工单位 | 不收费 | ||||||||
31 | 131015 |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施工单位 | 不收费 | ||||||||
32 | 131016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 行政处罚 | 广阳区住建局 | 建筑市场监管股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建设、施工单位 | 不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