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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25 13:45:2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廊坊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廊政办字﹝2019﹞35号)文件中关于“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要求,结合广阳区实际,现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九州镇、白家务办事处及广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已完成立项审批的教育、文化、公共卫生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可承诺事项:
    (一)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二)施工图纸审查;
    (三)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
    (四)落实建设资金;
    (五)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六)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需提供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五)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款拨付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六)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七)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审查合格书或承诺书;
   (八)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或承诺书;
   (九)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
   (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或承诺书;
   (十一)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手续或承诺书。
    第五条 相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完成承诺的所有事项。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完成所有承诺事项前,不能进行地基处理等基础施工。
    第六条 责任与监管:
   (一)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未履行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三)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即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将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信用中国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廊坊市广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