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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城区露天烧烤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06-01 10:28:0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减少城市大气污染,优化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市民群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范围内的露天烧烤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综合整治范围

  1、城市核心区域:东安路、益民道、和平路、南龙道、西昌路、北凤道以内区域(含上述道路沿线两侧区域);

  2、城市出入口沿线道路两侧:廊泊路(南龙道—城区界),廊霸路(南龙道—城区界),西昌路南段(南龙道—南快速路),廊涿路(西昌路—廊涿高速口),廊万路(西昌路—采四路),银河北路北段(北凤道—北京界),和平路(北凤道—桐万路),爱民东道(东安路—九干渠),光明东道(东安路—八干渠),枣林路(和平桥—冶炼厂);

  3、城市内环路以外重点区域:富士康园区主要道路两侧,君兰苑、馨视界、华夏九园、书芳苑周边,阿尔卡迪亚周边等人口密集区域;

  4、城市敏感区域、人口居住密集区域,以及露天烧烤现象突出的地区;

  5、廊坊开发区辖区范围内。

  二、综合整治内容

  1、综合整治范围内,所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2、综合整治范围内,道路两侧沿街门店依店经营、店外烧烤、店外加工制作、店外摆桌经营的行为,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3、综合整治范围内,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在庭院、封闭场地、市场内拥有经营房屋和沿街门店等场地条件,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露天烧烤经营商户,实施店内烧烤、油烟降解净化等规范整治和标准化整改。对不具备经营场地条件、无证照、超范围经营的露天烧烤,以及油烟排放不达标和严重违反食品卫生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三、综合整治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法占道经营和露天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清理取缔和处罚。对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注:本通告原始发布日期为2013年10月13日)